一、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及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抄本張貼於本市北區公所、本市北區北華里辦公室與擬廢止巷道處。二、公告展覽期間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30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依法向本府提出意見,意見將提供評議小組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