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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擬廢止臺南市中西區南門段1922(部分)、1923(部分)、1924(部分)、1925(部分)、1926(部分)、1928(部分)、1929(部分)、1930(部分)地號內現有巷道案」。

  • 上版日期:111-01-22 下午 02:2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管字第1110093465B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廢止臺南市中西區南門段1922(部分)、1923(部分)、1924(部分)、1925(部分)、1926(部分)、1928(部分)、1929(部分)、1930(部分)地號內現有巷道案」。

依據:

一、「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辦法」第5條暨「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100條、102條及第10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市中西區公所、本市中西區小西門里辦公處、擬廢止現有巷道處。

二、公告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30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依法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評議參考。

市長 黃 偉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