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辦法。 公告事項: 1.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及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抄本張貼於本市北區區公所、本市北區成德里辦公處與擬廢止巷道處。 2.公告展覽期間自民國105年4月11日起30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依法向本府提出異議,並提供評議小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