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圖表張貼於本局都市計畫管理科、本 局都市規劃科、臺南市北區區公所、臺南市安南區公所、臺 南市安平區公所。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局 都市規劃科公告欄、臺南市北區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安南 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安平區公所公告欄,並刊登於本府市府公報。
三、公告內容如下:
(一)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臺南都會區 北外環道路第四期新建工程)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 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另因都市計畫變更而 不適用之原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一併公告廢除。
(二)變更臺南市安南區細部計畫(部分河川區為水利設施用地、 住宅區、部分綠地為住宅區)(配合海尾寮排水治理工程) 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成果。
(三)變更臺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安平二期 國宅社區都市更新)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 位坐標表成果。
(四)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案(再公開展覽再2案、再3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 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另因都市計畫變更而不適用之原都市 計畫樁位坐標成果,一併公告廢除。
四、公告樁位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 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局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複測費 用每支樁新臺幣貳仟元整,如複測確有錯誤者即予更正,所 繳複測費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