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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份)(部份農業區為河川區、滯洪池用地、部份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份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鹽水溪排水治理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並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公告30天。

  • 上版日期:111-12-12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管字第1111564026A號

主旨:公告『「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份)(部份農業區為河川區、滯洪池用地、部份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份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鹽水溪排水治理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並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公告30天。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公告欄,並刊登於本府市政公報。
三、公告內容:『「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份)(部份農業區為河川區、滯洪池用地、部份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份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鹽水溪排水治理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
四、公告樁位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樁新臺幣貳仟元整,如複測確有錯誤者即予更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