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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部分第二種特定文化專用區為碼頭用地、廣場用地(供文化景觀使用))」案樁位測定成果圖表,並自民國104年4月8日起公告30天。

  • 上版日期:104-04-08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管字第1040323357A號
附件:樁位成果

主旨:公告「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部分第二種特定文化專用區為碼頭用地、廣場用地(供文化景觀使用))」案樁位測定成果圖表,並自民國104年4月8日起公告30天。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樁位成果圖表張貼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都市規劃科、安平區公所,公告期間自民國104年4月8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公告欄、臺南市安平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內容:「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部分第二種特定文化專用區為碼頭用地、廣場用地(供文化景觀使用))」案樁位測定成果。
四、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如認為樁位測定有誤,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樁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又其複測之基準樁數以兩支起算。如複測有誤者即予更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處(局)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