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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日新溪排水--喜樹五號排放渠整治工程)案」業經本府於97年11月17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48680號函請內政部核定,特此公告周知。

  • 上版日期:97-11-18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劃字第09716557101號

主旨: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日新溪排水--喜樹五號排放渠整治工程)案」業經本府於97年11月17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48680號函請內政部核定,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管理科及本市南區區公所。
 二、公告圖說:說明書及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各乙份。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附略圖並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逕向內政部提出,以供該部核定本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