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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盤檢討前公開徵求意見30天

  • 上版日期:96-03-27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計字第09616514620號
主旨:為辦理「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盤檢討前公開徵求意見30天。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9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公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30天,並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民國96年3月28日起至96年4月27日共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課公告欄,抄本請本市安平區公所張貼。
三、公告內容:比例尺一千分之一通盤檢討計畫範圍圖。
四、公開徵詢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附略圖並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公共設施用地」以外之案件,因非屬本次徵求意見範圍,如有陳情意見將納入下次通盤檢討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