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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本(95)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之交換標的,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依法公告20日;暨受理民眾申請交換

  • 上版日期:95-08-08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計字第09516538490號
主旨:公告本市本(95)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之交換標的,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依法公告20日;暨受理民眾申請交換,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95年3月30日臺財產南南二字第095000530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至95年8月28日止20日。(註:始日不計)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課)公告欄、臺南市中西區公所、臺南市北區區公所、臺南市安平區公所、臺南市安南區公所、臺南市東區區公所、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公告欄請代為張貼。
三、公告內容:臺南市95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之交換標的土地清冊乙份。
四、受理機關:臺南市政府。
五、受理期間:自民國95年8月9日起至95年9月25日下午3時止,逾期不受理。(以收文日期戳為準)
六、受理方法:凡願意申請交換者,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課)索取申請書,並依照本辦法規定,於受理期間內填妥並備齊應備文件,親自或委託送至本府總收發室(一樓)掛號申請為限(郵寄恕不受理)。(請於辦公時間內洽公)
七、公告交換優先順位時間及地點:預定95年12月前將交換優先順位結果公告於本府公告欄,並通知申請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有關後續會勘、移轉登記、點交等事宜移由本府財政局辦理。
八、申請交換應備之文件:【除第(二)項為影本外,其餘為正本,各1份】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2.申請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標示、面積、權利狀態及使用現況。
3.申請交換標的。(以一件為限)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 (簿) 及地籍圖謄本。
(四)3個月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五)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之同意書。
(六)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興建臨時(既有)建築使用,但經臨時(既有)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之同意書及臨時(既有)建築物文件。
(七)其他必要事項:
1.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執行機關門前公告為準。
2.其他相關資訊,請上臺南市政府(www.tncg.gov.tw)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課)網頁參閱查詢。
3.本公告未盡事項,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