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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自106年8月17日起依法辦理通盤檢討前公告徵求意見30日,特此公告周知。

  • 上版日期:106-08-17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060777670A號

附件:計畫圖(比例尺五千分之一)1份

 

主旨:「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自106年8月17日起依法辦理通盤檢討前公告徵求意見30日,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內容:比例尺五千分之一「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通盤檢討前公告徵求意見範圍圖。

二、公告時間:民國106年8月17日起30日。

三、公告地點:本案計畫圖公告於本府公告欄、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本市新營區公所、柳營區公所及鹽水區公所公告欄。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附略圖並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賴清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