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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核定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南市東區平實段8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零時起生效。

  • 上版日期:114-11-28 上午 11:3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140629385A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份

主旨:公告核定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南市東區平實段8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48條。

公告事項:

  1.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零時起至民國114年12月29日零時止。
  2.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臺南市東區平實段8、9、15、16、18地號(現為8、8-1、15、16、18地號)等5筆土地。
  3. 公告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九樓都市發展局、本府都市發展局新營辦公室、臺南市東區區公所、臺南市東區後甲里辦公處、刊登臺南市政府政府公報、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
  4. 公告內容: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書圖各乙份。
  5. 張貼處:臺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請至市府永華市政中心九樓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永華市政中心公告欄、新營辦公室公告欄)、臺南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東區後甲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臺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及新聞紙3日。
  6.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如不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第1項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應以原處分機關臺南市政府為被告,於本處分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