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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為賡續優化健全員工諮商輔導機制,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並自110年6月7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市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二、明確劃分員工諮商輔導案件受理、轉介及諮商鐘點費核銷作業之權責,定明市府、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辦理事項。(自110.6.7授權由各一級機關自行轉介核銷)
三、增訂員工諮商鐘點費補助額度規定,每人每小時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