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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訊息】因應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有關各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於該期間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有關各機關(構)人員於因前開事由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說明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不支薪防疫照顧假:

1、照顧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3、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另為簡化行政作業,爾後有關類此因應疫情致有延後開學、停課等情形,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如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