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
修正總說明
「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前經103年7月21日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次會審查後實施,考量本市目前執行案例及其他縣市相關規定,本次就協議書簽訂期限、狹長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方式、代金分期繳納、免予回饋規定、其他特殊情形等相關條文提出增修訂,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訂協議書簽訂期限及為符一致性,以土地回饋者比照以抵繳代金者,增訂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捐贈土地之規定。另為確保所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配置之合理性與開放性,增訂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及增訂狹長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案件得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五點)
二、為保障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土地所有權人既有合法申請建築使用之權益,增訂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者,或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經建築主管機關審認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者,得免予回饋。(修正條文第六點)
三、為保留執行彈性,增訂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規定。(增訂條文第八點)
四、增附簽訂協議書及附帶條件程序流程圖,以資明確。(增訂條文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