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住字第1141040858A號
主旨:公告短期標租「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專案照顧住宅」6戶店鋪(含車位)及13格汽車停車位,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臺南市市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投標資格:
(一)凡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租賃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商號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
(二)本案投標人以單一公司法人、商號或自然人為限(不允許二人(含)以上共同投標)
(三)汽車停車位投標人須為富立和築大樓(新都心段1至366建號)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二、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標租底價、押標金及備註事項詳如公告清冊。
三、店鋪租賃方式:按月出租,租期為2年,得續租,累計租期最多不得超過4年。
四、店鋪租金繳納方式:
(一)簽約前繳清押租金、第1期租金、該期管理費、車位清潔費,爾後各期租金、管理費、車位清潔費應於當期首日起算10日內繳納(付款日期之末日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逕匯入本局指定之銀行帳戶。
(二)租金於續約時,本局得參照公告土地現值漲跌幅度調整租金。
五、汽車停車位租賃方式:按年出租,租期為2年,得續租,累計租期最多不得超過4年。
六、汽車停車位租金繳納方式:簽約前繳清保證金、第一期租金(加計車位清潔費),爾後各期租金(含車位清潔費)應於當期首日起算10日內繳納(當期第10日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逕匯入本局指定之銀行帳戶。
七、租賃標的之使用,須符合租賃契約及該大樓規約、管委會所訂之管理規則及建築、土地使用相關管制等相關法令規定;投標人應自行查閱該大樓管理規約及管委會所訂之管理規則,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相關機關查閱,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八、本標租作業係採1次公告定期開標之方式辦理,如標租標的第1次開標作業標脫標,則該標的之第2次開標作業不予辦理,原訂開放參觀日亦取消;標單可適用於各次標租作業。
九、本公告所列標的物,本局得因故調整起租日或停止標租,投標人不得異議;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先向本局查明欲投標之標的物是否已經標租或另有用途,以免造成投標無效(本局網站上將配合更新相關資料,網址:https://udweb.tainan.gov.tw/「本局官網─公告事項─其他公告」)。投標相關問題洽詢電話:06-2991111轉1115。
十、各標租次序、開標日、及領標日臚列如下:
(一)第一次開標日:115年3月12日(星期四)。
領標日:115年1月30日至115年3月11日。
(二)第二次開標日:115年4月16日(星期四)。
領標日:115年3月13日至115年4月15日。
(三)第三次開標日:115年5月13日(星期三)。
領標日:115年4月17日至115年5月12日。
(四)第四次開標日:115年6月3日(星期三)。
領標日:115年5月14日至115年6月2日。
(五)第五次開標日:115年6月24日(星期三)。
領標日:115年6月4日至115年6月23日。
(六)第六次開標日:115年7月22日(星期三)。
領標日:115年6月25日至115年7月21日。
十一、有關標租文件,請逕自「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公告事項/其他公告,網址:https://udweb.tainan.gov.tw」下載(含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信封封面等),或於前述領標日(辦公時間內)向本局都市住宅科(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樓東側)索取。
十二、投標方式與日期:以郵遞投標為限,投標者所投標函最遲應於當次開標日早上8時0分前,經郵局以掛號、快捷方式投遞寄達臺南新南郵局第117號郵政信箱,逾時或未經郵局投遞者以廢標論,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十三、開標時間及地點:開標日上午9時30分,於本府永華市政中心10樓都委會會議室公開開標,當天如因颱風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開標,本局將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
十四、本次標租之店鋪按現狀標租及點交,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審慎研商全部圖說文件,如欲親自現場勘查標的物現狀,應提前來電預約看屋(預約專線電話:06-2991111分機1115)。開放看屋時間為115年2月11日、3月4日、3月25日、4月1日、4月22日、5月6日、5月20日、5月27日、6月10日、6月17日、7月8日、7月15日下午14:30~16:00,如完成以上時段預約卻無法前來,請提前來電取消預約。
十五、本次標租之汽車停車位詳如公告清冊,按現狀標租及點交,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赴標租現場詳實勘查,俾明瞭標的物狀況。
十六、得標人應於得標之日起20日內與本局簽訂租賃契約書,星期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起租日為次月1日。
十七、租賃物之水、電費及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水、電費)等各項費用,本局負擔繳納至實際交屋日止。
十八、其他事項詳如本案投標須知及契約(樣稿),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疑義應以本局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