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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公告

  • 上版日期:108-08-15 上午 12:00:00

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公告

依據: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3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9月2日起至108年9月27日止(申請條件及應備文件詳附件一)。

二、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

(一)單身青年:979戶。

(二)新婚育兒家庭:729戶。

三、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單身青年2,600元、新婚育兒家庭3,200元,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詳附件二)。

四、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名詞定義如下:

1.單身:未婚、離婚或喪偶者,且未育有子女。

2.新婚: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結婚。

3.育有未成年子女,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並得對該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

4.家庭成員:

(1)申請人屬單身者,為申請人。

(2)申請人屬新婚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

(3)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胎兒)。

(二)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擇一身分申請):

(1)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之單身青年,且戶籍內無直系親屬。

(2)新婚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3.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4.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當年度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2.5倍(詳附件三)。

5.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

6.家庭成員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本方案租金補貼核定函後,自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放棄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

(三)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之規定:

1.租賃的住宅應坐落於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但就業之單身青年不在此限。

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等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1目用途使用、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5)不符合前4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3.承租非合法住宅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4.工業用地建物在都市計畫的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的丁種建築用地,興建用途為工業用,但變相作為住宅使用,依上開規定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5.申請租金補貼之租賃建物變更作住宅使用若不符合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規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或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各相關罰則辦理。

6.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7.不得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8.不得有虛偽承租情事。

9.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10.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五、評點方式:倘年度複審合格戶數超過計畫戶數時,採評點制(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之一、四之二),依據申請人家庭之年所得、育有未成年子女數等條件,決定補貼之先後順序。

六、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線上申請、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租賃所在地之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或區域計畫科)及本市各區公所送件(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經由內政部建置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其申請日為系統申請日)。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之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或區域計畫科)及本市各區公所送件(詳附件五)。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經由內政部建置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檢附申請書。

(二)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單身及婚育租金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三)向本府或就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九、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或未成年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三) 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四) 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合法房屋證明或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

(五) 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六) 申請人或配偶孕有胎兒者,應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 申請人屬單身且戶籍地與租賃住宅所在地非同一直轄市、縣(市)者,須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工作證明;其證明應記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業期間、公司行號、地址及公司章。

(八) 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檢附當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九)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十、其他必要事項: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詳情可向本府1999 服務熱線洽詢。

(二)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四)其他事項悉依「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及「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