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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業務,今(107)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請周知。

  • 上版日期:107-05-17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管字第1070514099B號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業務,今(107)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請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於各該機關網站、公布欄及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公告受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並將公告日期、地點登報周知。

公告內容:今(107)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5年17日起30天。

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及民治市政中心)、都市發展局網站首頁(http://ud.tainan.gov.tw/UPBUD_sys/)及臺南市各區公所。

代理市長  李孟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