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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二。

  • 上版日期:110-03-30 上午 11:46:00

主旨: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二。

 

依據:「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9條準用第1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計畫法 第85條。

三、修正「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二草案條文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疑問或修正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