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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

  • 上版日期:106-12-29 上午 12:00:00

依國土計畫法第七條規定,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相關事項。審議會為各級主管機關內之任務編組單位,為本府於審議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使用地、審議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許可、變更與廢止,及辦理其他相關事務時,有遵循之依據,以落實國土計畫法之規範目的,爰擬具「臺南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