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10232311號函 主旨: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等規定。 為避免公務員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請轉知所屬,切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10232311號函 主旨: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等規定。
為避免公務員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請轉知所屬,切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