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中興街18巷4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運河路31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運河路13巷31弄7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延平街104巷15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安北路131巷12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5案業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完竣,並經本府依法核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依法發布實施,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
公告事項:
- 公告時間:自民國100年1月 日零時起生效,公告30日。
- 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公告欄、本市安平區區公所。
- 公告內容:計畫書圖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