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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安北路118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中興街44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延平街104巷17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三案業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完竣,並經本府依法核定,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依法發布實施,特此公告週知。

  • 上版日期:99-07-26 上午 12:00:00

主旨:「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安北路118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中興街44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臺南市安平舊部落延平街104巷17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三案業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完竣,並經本府依法核定,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依法發布實施,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

公告事項:

    1. 公告時間:自民國99年7月27日零時起生效,公告30日。
    2.  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公告欄、本市安平區區公所。
    3.  公告內容:計畫書圖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