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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臺南市赤崁舊市區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業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並經本府依法核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依法發布實施,特此公告週知。

  • 上版日期:98-11-11 上午 12:00:00

 

主旨:「擬定臺南市赤崁舊市區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業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並經本府依法核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依法發布實施,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
公告事項:
 1.公告時間:自民國98年11月12日零時起生效,公告30日。
 2.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公告欄、本市中西區區公所、本市北區區公所。
 3.公告內容:計畫書圖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