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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擬定臺南市中西區永華段142地號等一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與「擬定臺南市中西區永華段434地號等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兩案聽證,訂於民國104年8月3日辦理

  • 上版日期:104-07-09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040641930A、B號
主旨:公告「擬定臺南市中西區永華段142地號等一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與「擬定臺南市中西區永華段434地號等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兩案聽證,訂於民國104年8月3日辦理。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及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及地點:
(一) 公告日期:自民國104年7月10日起,至104年7月29日止,公告20日。
(二) 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公告欄、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臺南市中西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永華里辦公處公告欄並刊登新聞紙(不含附件)。
二、 聽證機關、期日及場所:
(一) 聽證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 聽證期日:民國104年8月3日(星期一)14時30分。
(三) 聽證場所:永福三民小西區活動中心(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258號)。
三、 聽證程序:
(一) 簽到、核對身分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二) 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 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四) 陳述意見。
(五) 詢問及答復。
(六) 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 當事人之權利:
(一)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 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
五、 缺席聽證之處理:如當事人缺席聽證,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 聽證程序進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二) 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 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 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 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錄影或照相。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聽證程序進行中,不得從事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