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擬廢止臺南市東區府東段667地號(部份)土地現有巷道案」 依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及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抄本張貼於本市東區區公所、本市東區大同里辦公處與擬廢止巷道處。 二、公告展覽期間自民國108年6月20日起30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依法向本府提出異議,並提供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評議小組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