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管字第09816556650號
主旨:「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鹿耳門排水系統-鹿耳門排水整治工程)案」、「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鹿耳門排水系統-土城仔排水整治工程)案」、「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文中32』學校用地為『文大12』文大用地)案」、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台南市北區鄭子寮地區細部計畫(道路系統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及坐標表,並自民國98年11月6日起公告30天。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本案樁位成果圖表張貼於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管理科及各行政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自民國98年11月6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臺南市安南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中西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北區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內容:本次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如下:
(一)「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鹿耳門排水系統-鹿耳門排水整治工程)案」樁位測定成果。
(二)「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鹿耳門排水系統-土城仔排水整治工程)案」樁位測定成果。
(三)「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文中32』學校用地為『文大12』文大用地)案」樁位測定成果。
(四)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案內『文中3』部分樁位測定成果。
(五)變更台南市北區鄭子寮地區細部計畫(道路系統通盤檢討)案內F-7-8M樁位測定成果。
四、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如認為樁位測定有誤,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樁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又其複測之基準樁數以兩支起算。如複測有誤者即予更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