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管字第09816522460號
主旨:「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內政部都委會第618次會議決議區段徵收範圍)(部份第二種特定文化專用區為古蹟保存區及公園用地、第二種特定文化專用區為道路用地及公兒用地、公園用地為第二種特定文化專用區)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文小46」為「機74」)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及坐標表,並自民國98年5月7日起公告30天。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本案樁位成果圖表張貼於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管理科及臺南市安平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自民國98年5月7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臺南市安平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內容:本次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如下:
(一)「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內政部都委會第618次會議決議區段徵收範圍)(部份第二種特定文化專用區為古蹟保存區及公園用地、第二種特定文化專用區為道路用地及公兒用地、公園用地為第二種特定文化專用區)案」樁位測定成果。
(二)「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文小46」為「機74」)案」樁位測定成果。
四、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如認為樁位測定有誤,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樁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又其複測之基準樁數以兩支起算。如複測有誤者即予更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