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管字第09816511950號
主旨: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東西向快速公路『台八十六線』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機60」、「文中61」、「文中62」與「文小79」等用地調整)案」、「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細部計畫(九份子市地重劃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及坐標表,並自民國98年3月10日起公告30天。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本案樁位成果圖表張貼於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管理科及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自民國98年3月10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臺南市安南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安平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內容:本次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如下:
(一)、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公道十二─40M、50M(配合東西向快速公路『台八十六線』)案樁位測定成果。
(二)、「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機60」、「文中61」、「文中62」與「文小79」等用地調整)案」樁位測定成果。
(三)「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內3-18-20M、F-6-8M、「機」七、「廣」三、「港專」一、「港專」三樁位測定成果。
(四)、 變更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細部計畫(九份子市地重劃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內4-53-15M、B-6-10M樁位測定成果。
四、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如認為樁位測定有誤,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樁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又其複測之基準樁數以兩支起算。如複測有誤者即予更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