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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自109年10月28日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 上版日期:109-10-28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091243187A號

附件:

 

主旨:「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自109年10月28日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09年9月28日台內營字第1090816812號函及行政院109年9月29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09081681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圖說: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