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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自106年11月14日起依法辦理通盤檢討前公告徵求意見30天,特此公告周知。

  • 上版日期:106-11-14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61117212A號
附件:公告徵求意見書、圖
主旨:「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自106年11月14日起依法辦理通盤檢討前公告徵求意見30天,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民國106年11月14日至106年12月14日共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抄本請本市安平區公所代為張貼。
三、公告內容:公告徵求意見書、圖。
四、計畫範圍:「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
五、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附略圖並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