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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並自民國110年2月26日起公告30天。

  • 上版日期:110-02-26 上午 11:1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管字第1100231079A號
主旨:公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並自民國110年2月26日起公告30天。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0年2月26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新化區公所公告欄,並刊登於本府市政公報。
三、公告內容:「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四、公告樁位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樁新臺幣貳仟元整,如複測確有錯誤者即予更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